重庆师范大学督查督办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督查督办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完成,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责任落实、严格时限、以查促办、有查必果。
 
第二条督查督办的职能部门
 
党政办公室代表学校履行督查督办的职责。
 
第三条督查督办内容
 
(一)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二)校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三)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需督办事项及上级文件拟复、拟办的事项;
 
(四)群众来信来访调查处理中需回复的事项;
 
(五)二级单位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履职规划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程序及要求
 
(一)任务分解
 
党政办公室将根据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分解任务,并进行登记、编号、填写“督查督办通知单”,责成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各承办单位应按照督办单规定时间认真完成督查督办事项。
 
(二)结果反馈
 
1.凡是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将“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回执单”及时返回党政办公室督查督办科,要求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党政办将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察报;
 
2.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领导汇报原因并将办理进展情况及延时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党政办公室;
 
3.对未按时办结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党政办将发出“督查催办通知书”,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及时完成的应及时书面回复详细缘由。
 
(三)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党政办公室应将办理过程中的领导批示、调查情况、来往文件、督办工作完成情况、督查督办通知单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组成案卷归档以备查询。所有督查督办事项都必须将结果作详细的记录。
 
第五条督查督办结果应用
 
督查督办过程中的记录将作为二级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晋级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党政办公室,该办法自
    
    
     2010年
     12月
     1日
    开始实施。
 
附:
 
重庆师范大学督查督办通知单
 
重庆师范大学督查督办办理情况回执单
 
重庆师范大学督查催办通知书